学会章程

河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河南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河南省从事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的机构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尊重职业技术教育规律,团结、组织全省热心从事职业技术教育事业的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职业技术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繁荣社会主义职业技术教育科学,为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与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领导,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2号河南机电学校综合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总结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开展调查研究,为职业技术教育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咨询培训活动;

(五)组织开展省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单位会员制,全省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下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列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组织推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向本团体提交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常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教育行政部门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1027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